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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计算机游戏产业发展前景分析

2024-02-03 05:00:37 | 来源: 互联网整理

广东昌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电脑游戏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实现了巨大的市场规模,拥有非常庞大的游戏人群。 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侵权行为增多。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更注重对计算机游戏代码和计算程序的保护,对表达方式的保护几乎无能为力。 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常常将电脑游戏分为程序、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单独判定,这样割裂了电脑游戏的完整性,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不利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有利于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脑游戏; 知识产权; 版权; 整体保护

1. 法律意义上的电脑游戏

1. 电脑游戏概念。 本条所称计算机游戏是指运行在现代智能电子设备上、具有互动娱乐功能的游戏软件。 智能电子设备不仅限于家用台式机,还包括街机、掌上游戏机、电视、手机、家用游戏机等具有计算和存储功能的设备,有些文章将其称为视频游戏。 计算机早期,使用的基本逻辑元件是电子管,传统上称为电子计算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够实现计算功能的设备不再局限于电子学,而是扩展到了生物计算机、光子计算机、量子计算机等计算机等,所以用这个概念更为准确电脑游戏。

2.实体法中计算机游戏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出现电脑游戏的概念。 2010年,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游戏是指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这一概念体系下的计算机游戏包括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2001年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中的软件概念是“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那么“信息数据”应该是网络游戏中“相关文档”的别称。程序是指能够由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如计算机)执行的一系列编码指令。计算机为了获得某种结果而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于描述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等的文字信息程序的状态、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图表等,如编程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①。 一个完整的计算机游戏不仅包括游戏运行程序及其文档或信息数据,还包括视频、音乐、图像、脚本、游戏规则等。国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些材料单独纳入著作权法。 、艺术、音乐、电影、摄影、录像等,实行类别保护,人为地将电脑游戏分割成多个作品,破坏了游戏作品本身的完整性,增加了诉讼风险。 降低了侵权成本,严重挫伤了游戏产业创作的积极性,阻碍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2、电脑游戏作品的特点

一款电脑游戏是否应该分割成不同的作品,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作为整体进行保护,取决于其自身的特点。 是否像电影作品一样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需要独特的权利归属规则。 因此,有必要对电脑游戏的特点进行深入探讨。 其显着特点如下:

1. 有趣。 电脑游戏是计算机技术辅助的一种娱乐形式,因此娱乐性是电脑游戏的根本属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脑游戏融合了计算机图形学、人工智能、交互设计、艺术设计等前沿科学。 无论科学技术多么先进,电脑游戏也只是朝着更加娱乐化的方向发展。 现有的电脑游戏按呈现方式分为角色扮演游戏(Role-playingGame)、动作游戏(ActionGame)、冒险游戏(Ad.ventureGame)、动作冒险游戏(ActAdventureGame)、策略游戏(SimulationGame)等。 、游戏规则等要素。 有几十个类别,其中大部分是利用代入感来娱乐玩家,利用虚拟现实让玩家在游戏模拟世界中扮演主角或操作主角来实现现实中无法实现的动作或行为。世界。 ,而益智游戏则通过展现玩家的智力在某些方面所能达到的终极追求来吸引玩家。 通过电脑游戏的娱乐功能,游戏用户可以追求刺激性追求、挑战性追求、舒适性追求等心理追求得到满足,而新出现的体感游戏让游戏作品的使用者获得一定的身体满足。 游戏娱乐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依靠游戏程序。 甚至可以说,游戏程序占的比例很小,而音乐、视频、艺术品等才是实现娱乐最直接的因素。

2.艺术性。 毫无疑问,电脑游戏中包含的传统艺术表现形式,例如音乐和美术,都是艺术性的。 但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待电脑游戏作品而不将其分割成多种不同类型的作品,这是否艺术呢? 就像电子竞技游戏是否属于体育一样,等到国家体育总局将其列为体育竞赛并讨论结束时,电脑游戏也很有可能被列为独立的艺术门类,作为历史选择的一个方向。

电脑游戏不过是现代科技条件下游戏媒介、手段、方法的演变。 探究电脑游戏的艺术内涵,首先要分析游戏与艺术的关系。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电子游戏艺术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上实现的、具有交互性、开放性、虚拟现实等特点的超媒体艺术形式。 康德认为艺术的本质在于自由,自由也是游戏的灵魂。 正是在自由这一点上,艺术与游戏紧密相连。 它主张“促进自由艺术的最佳方式是将其从一切强制中解放出来,并将其从劳动转变为纯粹的游戏”。 席勒在《美育书籍》一书中提出:“归根结底,只有当一个人是一个完整的人时,他才是完整的人;只有当一个人玩耍时,他才是完整的人”。 两位哲学家、艺术家都认为,游戏是一种基本的追求,对人类来说和劳动一样重要。 人类对艺术的追求,实际上是劳动之外的游戏过程,除了满足生活需要的劳动之外。 剩下的就是体现自由理念的游戏,从而体现艺术。

抛开游戏艺术理论的分析。 当今的电脑游戏通过强大的信息技术实现虚拟现实,或展示梦境场景来抒发情感、抒发感情、娱乐身体等,具有显着的艺术特征,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许多传统艺术形式的特点。 它还具有开放性、互动性、虚拟现实等独立的艺术特征。

3.开放互动。 绘画、雕塑、建筑、音乐、诗(文学)、舞蹈、戏剧、电影等传统艺术都是作品创作者意识的表现。 第三方只有纯粹的感情和理解,不能改变作品,法律要求保证作品的完整性。 电影作为一种新的艺术形式,以通过观影者的选择影响结局的形式出现,但这只是小影院吸收游戏概念的一种方式。 能播放这样的电影和影院在我国几乎是凤毛麟角。 游戏用户与游戏的交互性不仅是对几种设计的发展路径的选择权,也是玩家自由添加或删除游戏脚本、场景、任务的创作权。 所谓开放游戏,有些游戏在发售时就自带了“地图编辑器”和“游戏模块(Mod)编辑器”。 游戏模块是电脑游戏中的道具、武器、角色、敌人、事物等。 对模式、故事情节等的修改,或者添加新的道具和事物,赋予了作品的使用者主动和互动的权利,这是任何其他形式的艺术作品所不具备的。 这类似于开源软件和商业软件的区别,需要特殊的规则来管理,以促进此类软件的发展。

电脑游戏作品的开放交互性引发了版权保护方面新的法律问题,如作品完整性的保护、第三方(非游戏用户)对游戏模块编辑者创作的新游戏元素的权利、例如,暴雪游戏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起诉讼,指控 Valve 使用 DOTA 名称和商标侵犯了暴雪的权利。 Dota地图实际上是由暴雪发布的《魔兽争霸3》附带的地图编辑模块创建的。 暴雪声称拥有新地图的所有版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游戏用户在游戏交互过程中产生的新数据、图片、结局、角色是否具有新的权利,游戏玩家直播游戏过程是否属于作品表演权或信息传播权的使用通过网络也是目前有争议的一点。 都需要建立一套与时俱进的法律规则进行指导和管理。

4. 收藏多样性。 游戏的发展逐渐体现出集合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意味着一款大型的游戏软件作品往往融合了音乐、文学、电影、动画等多种艺术形式,还包括计算机编程技术、3D建模技术、数字音频等。还有视频技术、数据库存储技术、信息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数码摄影技术等先进科学技术,而这些艺术形式和技术内容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基于一定的游戏娱乐方向而存在的。为了实现某种交互功能的用途,就像电影一样,摄影、灯光、美术、布景、音乐等,都是为电影的情节服务的。 电影形式被确定为独立艺术形式后,法律不会简单。 将影片分割成多部作品,零碎地提供法律保护。 游戏作品与电影作品极为相似,因此日本法院早期习惯将游戏作品视为电影作品,适用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则。 游戏作品收藏的多样性其实比电影还要高。 很多游戏作品的视频部分都可以单独剪辑出来,作为完整的电影作品在影院播放。 游戏作品集合的交互功能,如虚拟现实、体感交互等,是电影等其他形式的作品所不具备的。

5.工程复杂性。 游戏开发周期主要包括:前期制作阶段、制作阶段、后期制作阶段。 前期制作阶段与电影剧本写作过程类似。 与电影作品类似,大型游戏的剧本往往由多个作者共同撰写。 制作阶段是最耗时的,因为艺术家开始构建将用于角色、对象和环境的 2D 精灵或 3D 模型。 程序员开始为游戏引擎编写代码。 设计师继续完善游戏内数据,并与关卡构建者合作,确定环境的布局方式及其包含的内容、调试游戏音乐、测试修改等。 电影作品所涉及的制作流程非常相似,甚至主角的拍摄也很相似。 目前,大型3D游戏也需要专业演员拍摄才能实现数字虚拟效果。 游戏作品主要需要主程序的制作和调试。 欧美大场景RPG的开发周期比较长,而FPS的开发周期可以相对较短。 上古卷轴系列的开发周期为5年,巫师为4年,大型游戏平均3年左右。 再加上游戏后期的运营周期,一款游戏的实际周期甚至达到了10年。

6. 不可分割性。 计算机游戏往往由程序和提取的游戏资源库组成。 大多数游戏程序都是在游戏引擎的基础上开发的。 游戏引擎是指一些编程可编辑的计算机游戏系统或一些交互式实时图形应用程序的核心组件。 这些系统为游戏设计者提供了编写游戏所需的各种工具。 游戏引擎包括以下系统:渲染引擎​​(即“渲染器”,包括二维图像引擎和j维图像引擎)、物理引擎、碰撞检测系统、音效、脚本引擎、计算机动画、人工智能、网络引擎和场景管理。 游戏引擎是为运行某种类型游戏的机器设计的机器可识别代码(指令)的集合。 一般都会提供功能强大的编辑器。 包括引擎的场景编辑、模型编辑、动画编辑、粒子编辑等功能,还将提供配套的第三方插件,如3dsmax和Maya的导出插件,以及网络、数据库、脚本和其他功能。 游戏开发商购买使用标准游戏引擎的许可证。 使用编辑器和网络等功能设计新游戏。 因此,一些大型游戏引擎可能是由Unified Engine公司生产的。 但游戏本身确实有所不同,体现在游戏主题、剧情、人物、玩法、氛围、文化等方面。在游戏制作领域,大家都有一个共识,一个游戏的精彩程度取决于游戏的内容,而不是游戏本身。比它背后的游戏引擎。 因此,游戏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游戏引擎或个别程序的差异,而是游戏本身的差异,游戏本身的文化、理念、设计等艺术方面的差异。 分割要素的司法判例恰恰忽视了游戏的本质,将游戏变成了程序+各类作品,游戏作品就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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